1927—1937年内外资本的活动与中国铁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_经济学论文十篇
1927—1937年内外资本的活动与中国铁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_经济学论文十篇
【经济论文】导语,我们眼前所欣赏的此篇文章共有31235文字,由滕伟柯详细修订后,上传在美文档!建设用地land for construction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1927—1937年内外资本的活动与中国铁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_经济学论文十篇倘若你对这类文章想说点什么,可以和大家一起探讨!
1927—1937年内外资本的活动与中国铁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_经济学论文 第一篇
内容提要:本文扼要了1927-1937年中国铁路建设的规划、建设资金的筹集、新建铁路的里程,以及建设成本等问题,并对相关数据作了估计。
1927年,以为代表的地主、资产阶级和新军阀的联合专政形成。大规模的军阀混战局面结束。但在初步统一、稳定的中,又蕴藏着巨大危机。新军阀之间的冲突间有发生;的"剿共"军事愈演愈烈;世界性经济危机波及中国,国际资本继续寻求控制中国的途径。更令国人痛恨和耻辱的是,日本的狼子野心和侵华行动,严重干扰和破坏了中国的经济建设。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铁路建设继续进行。
一.外国资本争夺获利机会的活动
西方列强从兴起之日起,就在全球实行殖义、资本主义扩张,靠着对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掠夺和直接、间接统治,推进了本国的现代化进程,也巩固了资本主义在全球的优势地位。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沉重打击了资本-的统治秩序;反全球资本主义化的运动也在取得初步成功。列强不能像过去那样完全以裸的统治和不平等的条约制度控制其他国家和民族了。资本主义在全球的统治手段发生了变化。但是,列强绝不会放弃在别国的利益以及巩固其利益的机会。1920年,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组成对华投资的国际银行团。由于无法满足银行团的条件,中国一直得不到他们的任何贷款,但银行团却能阻扰别人的贷款建议。 但是,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发生经济大危机,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设法向外转嫁危机。各国资本也在全球寻找获利机会。中国铁路就是他们的重要目标。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方面也满足了国外资本的要求。这一时期外国资本的活动,除日本外,一般以贷款为主,很少直接投资建设和经营铁路。
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首先,中国铁路建设为资本主义国家提供了克服危机的机会。
一些国家为走出危机,由支持进行贸易战、关税战、货币战。比如,对出口给以奖励,且建立出口信用保证制度,由为出口商承担大部分风险。德国财团就是在的支持下,才尝试投资于中国铁路。德国为他们提供了70%的担保。[2] 在浙赣铁路的兴建过程中,德国奥托华尔夫公司先后提供了两笔料债。第一笔是1934年3月14日成立的玉山南昌段材料借款800万元,年利7%,以玉山南昌段铁路的车辆、材料和盈余为担保品。第二笔是1936年2月11日成立的南昌萍乡段借款1000万元,年利7%。[3] 。这两次投资活动,都得到了官僚资本的协助,德国不仅获得推销商品的机会,而且侵入了英国传统势力范围长江流域。同时,也有助于德国购运江西、湖南等省的有色金属。德国资本甚至深入西南,为湘黔铁路提供材料借款。1936年12月5日成立的湘黔铁路借款3000万元,年利6%,贷款人为德国奥托华尔夫公司、爱森钢铁公司、联合钢铁出口公司和克虏伯公司等。[4]
另一个老牌国家英国,为推销本国过剩商品,强制要求中国铁路的英镑料债,必须用于购买英国铁路材料。这样,名义上是中国铁路借了英镑,而英镑丝毫也不流出英国。这在经济大危机中,有助于英镑体系的稳定,[5] 真是一举两得。粤汉铁路株(州)韶(关)段的修建、沪杭甬(上海-杭州-宁波)铁路的完成、京赣(南京-贵溪)铁路的兴建,都为英国提供了这样的机会。为贯通粤汉铁路,1934年6月1日以中英庚款为基金的150万英镑借款成立,年利6%,90%折扣,贷款人为中英庚款委员会。1935年5月8日,完成沪杭甬铁路110万金镑借款成立,年利6%,贷款人为中英银公司。其中中国建设银公司承借一半。1936年12月1日,京赣铁路借款成立,分别由中英庚款委员会和英国汇丰银行各贷款45万英镑,共90万镑,年利均为5%。[6]
其次,利用投资于中国铁路的机会,列强努力维持、巩固在中国的传统势力范围。个别国家甚至试图扩展其势力范围。
第一次大战以来,中国也收回了一些过去丧失的权利。西方列强并不甘心失去在华权益。英国传统势力范围在长江流域和华南。于是,当决定兴建株韶段,完成纵贯南北的粤汉铁路时,英国方面就乐于将"退还"中国的庚子赔款用于株韶段工程,发行英镑公债。[7] 由此,英国势力可以更加快捷地由香港、华南深入华中,与英国在长江航运中的优势地位相互呼应。这样的投资,显然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此外,眼见德国资本成功进入浙赣铁路,且侵入英国势力范围,英国迅速反击,一方面向提出,另一方面,先后由中英银公司向沪杭甬铁路贷款、中英庚款委员会和汇丰银行向京赣铁路贷款。资本的竞争与势力范围的争夺,相当激烈。
横贯东西的重要干线--陇海铁路,早期建设由比利时资本投资进行。比利时利用所谓退还庚子赔款,发行美金公债,作为料款,再次参与到陇海铁路的建设中来。1928年7月1日,中比庚款500万美元借款成立,年利6%,贷款人为中比庚款委员会。[8] 后来,比利时资本又轻易得到向宝成铁路贷款的机会。1936年8月25日宝成铁路4.5亿比利时法郎的借款成立,年利6%,贷款人为比利时铁路电车公司。不过,这项借款后来未能履约。
法国方面,在中国收回原法国投资的正太铁路后,又设法介入大(同)潼(关)和太沽(石家庄-大沽)两段铁路的建设,提供料款5000万法郎。只因山西地方坚持自己修路,法国的投资活动功亏一篑。而在法国的传统势力范围西南地区,法国银团促成、四川省、中国建设银公司等成立川黔铁路公司,为成渝铁路提供材料借款。1936年12月7日,成渝铁路3450万元借款合同成立,年利7%,93%折扣。[9]
德国资本的活动也引人注目。经过一次大战,德国丧失了山东这个势力范围,但德国并不甘心,又卷土重来,在中国其他地区寻求权益。德国曾于1930年派团到中国东北考察,表示愿意借款4000万元,协助东北地方当局修建通辽-齐齐哈尔-黑河、吉林-穆棱-伊兰和葫芦岛-赤峰-多伦等三大干线,因日本发动侵略战争而作罢。前述德国向浙赣铁路和湘黔铁路提供材料借款,已深入长江流域和西南腹地。
由此可见,各国在追求商业利益时,都要兼顾在华势力范围的利益之恢复、巩固和扩张。
第三,更有甚者,日本将铁路修建纳入的侵略行动。日本从19世纪中期开始,决心"脱亚入欧",除了在国内有选择地推行西方资本主义制度,还效仿西方强国早期靠殖义掠夺和直接统治而兴起的发展道路,将中国朝鲜等邻国作为侵略、掠夺的目标。即使是在一次大战后,日本也没有放弃这一发展道路。征服中国始终是它的战略目标。它在中国东北的活动尤其咄咄逼人。铁路方面,早在1925年,满铁制订了"满蒙开发铁路网计划",企图在20年内建铁路35条,长8800公里。后来又向张作霖要求所谓"满蒙新五路"权益。这些计划虽未实现,但日本并未罢休。满铁通过垫款方式承造并控制了吉(林)敦(化)铁路。原定日方承造工程和设备费1800万日元,后又增加借款600万日元。平均每天利息6000多日元。竣工后,派员调查,认为费用不应超过1500万日元,且质量低劣,需3000万日元才能完成修补。日本如此,"无非欲使本路债务日积,无法偿还,以遂其侵占之谋而已"。所以,该路名为国营,实为日本人囊中之物。[10] 日本人还要求将吉敦铁路展筑到边境的图们,以便与朝鲜境内的铁路接轨,这当然有利于日本侵略中国东北和全面侵华。
当东北地方修建沈海、吉海铁路期间,日本人叫嚷有碍日本既得满蒙五路权益,且两路沟通,与南满铁路并行,不断横加干涉。最后,日本按耐不住,发动侵略东北的战争。东北河山沦陷敌手,日寇为掠夺中国资源,支持侵略战争,在东北修建了不少铁路。现代交通工具,竟成为侵略的手段。
以上几笔外债(不包括材料垫款),约合国币19488万元。[11] 若扣除未履约的宝成铁路借款,则为144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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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1936年中国国有铁路的经营效益和财务状况_经济学论文 第二篇
引 言
一般认为,铁路是南京国营事业中唯一年年有盈利的事业。但其盈利程度很难确定。[1] 比如,关于铁路营业的成本收益率(利润率),当时的官方统计报告、严中平先生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数据各不相同。吴承明先生主编的《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直接采用了《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的数据,改称成本收益率。[2] 此外,关于铁路经营的资本收益率,官方统计也与今人研究的结果不尽相同。[3] 本文将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1927~1936年中国国有铁路的经营效益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这里的经营效益,应理解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本文主要直接的经济效益,附带简要铁路运输的社会效应。
当时所谓国有铁路,是指已经建成营业的铁路。官方统计报告中包括的国有铁路主要有以下16条:北宁(-沈阳)、津浦(天津-浦口)、京沪(南京-上海)、沪杭甬(上海-杭州-宁波)、平绥(-包头)、正太(正定-太原)、胶济(青岛-济南)、道清(道口-柏山镇)、汴洛(开封-洛阳)、陇海(连云港-开封、洛阳-潼关)、潼西(潼关-西安)、广九(中国段,广州-深圳)、湘鄂(武昌-株洲)、粤汉南段(广州-韶关)和南浔(南昌-九江)。其中,汴洛、陇海和潼西本属陇海一路,但因分段建成的时间先后不一,建筑款来源不同,经营上各自核算,故分作3条路线。粤汉铁路上的湘鄂铁路和粤汉南段也是如此。胶济铁路虽在1922年由华盛顿会议决定由中国"赎回",但日本人有权在十五年内出任会计长和车务长;1929年日本又借解决济南惨案之机,获得在胶济铁路"增用日人"的权利。所以,胶济铁路名为国有,实际上日本人盘踞要职,该路的收益也"专作该铁路改修及偿还借债本利用"。[4] 这些须加注意。这16条铁路,干支线长约7400多公里(不包括北宁路关外段),构成关内铁路里程的88%左右,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因当时铁路会计从1933年起改为年度制,即1933年度为1933年7月1日-1934年6月30日,以下类推,所以,本文的截止时间实为1936年6月30日。另外,为与历史资料保持连贯,本文仍然采用旧度量衡制,如公里、吨、公斤等,没有采用千米、千克等单位;但旧中国所使用的某些度量衡,也作了一些处理,如1公吨相当于今1吨(1000kg)。当时统计报告所用的会计统计名词,也尽量改为今天人们所熟悉的术语,并在括号内或统计说明中略加解释。
一 国有铁路的收入
我们首先简要1927~1935年度国有铁路的营业收入。
所谓铁路收入,主要是指营业收入("营业进款")。(此外还有证券买卖、利息收入、铁路业务以外的投资等方面的收入,当时列入"岁计收入",本文不作详细讨论。)营业收入包括客货运输收入(如客运中的旅客运输、行李、包裹、邮运等,货运中的货物运输、调车、延期费等)、渡船收入以及其他营业收入(如电报、总机厂、、旅馆等),共11项。最重要的当属前述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收入。它们是铁路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的多少,意味着铁路所创造的产值的多寡;它构成铁路对本国经济贡献的重要方面。
不过,在统计报告中,铁路营业收入的数据并不确切。这主要表现在1928、1929、1930和1931年的收入中,包含有陇海路建筑费收入317.39万元、321.56万元、229.81万元234.18万元。这些款项,本来属于投资,应该转入建筑账才符合会计则例的要求;列作营业收入,就有点风马牛不相及了。调整后的营业收入,列入表1。不过,这里仍有少量的租金等资本收入,无法剔除。所以,营业收入仍然不能避免少量的高估成分。
表1 铁路营业收入统计(1927~1935年度)
|旅客周转量(万人公里)|货物周转量(万吨公里)|运输总产量(换算万吨公里)|客运收入(万元)|货运收入(万元)|营业总收入(万元)
1927年|266321|266051|532372|4433|5343|9951
1928年|235077|233600|468677|4797|5890|11397
1929年|318329|249698|568027|6845|8027|14854
1930年|475609|347723|823332|5966|7140|13210
1931年|434005|445747|879752|6191|7646|15040
1932年|345058|445661|790719|5556|8032|13740
1933年|403037|477095|880132|6079|8131|14835
1933年度|405765|520641|926406|6608|8497|15232
1934年度|405772|626700|1032472|6085|9929|16752
1935年度|434885|648880|1083765|6243|10253|17109
资料来源:各年《中有铁路会计统计总报告》、《中有铁路统计总报告》,"各路营业进款细别表"。营业总收入,根据"各路营业进款细别表"总计项,减去陇海路建筑费。客运收入,根据"各路营业进款细别表"中的"进-1"和"进-2"。货运收入,根据"各路营业进款细别表"中的"进-3"和"进-4"。其他收入的数额未列入表中,但已计入总收入。
十年间的营业收入(产值)有所起伏,总的趋势是增长的。北伐战争,对收入影响颇大;三十年代初收入也有起伏(日本侵占东北,北宁路收入剧减),后期趋于增长。据研究,1936年中国交通运输业的总产值(包括东北沦陷区)约141659万元,[5] 这样,国有16 路创造的产值约占12.08%。另外,1935年度国有16路的账面资本约89922万元,[6] 约占当时全国(包括东北沦陷区)交通运输业资本额490640万元的18.33%。[7] 关内国有铁路产值的比重似与资本额的比重不太相称。
二 国有铁路的营业费用、运输成本和盈余
营业费用在官方统计报告中有确切的统计,即统计报告中的"营业用款"。它包括总务费、车务费、运务费、设备品维持费、工务维持费、互用车辆(租用对方车辆)等项。其中含有少量的折旧费。
运输成本,包括营业费用、折旧费、利息、税金等。"营业用款"中的"设备品维持费",已经含有少量的折旧费,无法剔除单独统计。在官方统计报告的《平准表》(与资产负债表相当)中,有"折旧准备金"一项,但折旧范围仅限于机车和车辆。桥梁、隧道、轨道等,均无折旧。因资料缺乏,本文也只能将折旧准备金充作折旧费了。[8] 这无疑会低估运输成本。但苦于无确切资料可稽,也只好如此。至于利息和税金,当时铁路会计有"岁计账",
主要是处理营业以外财务变动的结果。[9] 其"岁计净支出",反映了铁路经营过程中的资本支出,包括利息和税金。由于我们没有单独计算岁计收入,加之利息一项占了岁计支出的主要部分(如1935年度,长短期债款利息占岁计支出的75.28%[10] ),所以,我们不对岁计收入和岁计支出作详尽的,只将"岁计净支出"全部列入运输成本。这样,各年国有铁路的成本也就有了一个估计数,列为表2。
表2 国有铁路运输成本估计(1927~1935年度) 单位:万元
年度|营业费用|岁计净支出|折旧费|运输成本合计
1927年|6696|2850|269|9815
1928年|7052|2694|380|10126
1929年|9643|2845|380|12868
1930年|9139|2775|192|12106
1931年|10064|3656|303|14023
1932年|9708|3851|900|14459
1933年|10610|4210|283|15102
1933年度|10636|3799|155|14590
1934年度|11074|2894|283|14251
1935年度|11027|2574|274|13875
资料来源:各年《中有铁路会计统计总报告》、《中有铁路统计总报告》。
营业收入减营业费用,就是营业净收入;营业收入减运输成本,就是铁路经营的盈余。
此外,规定,盈余中须提出一部分用作偿还债款和再投资于铁路(所谓"盈余提出增建产业"),这属于盈余的再分配。这笔款项归属于;加上长期资金,构成"属于资金"。由于"属于资金"是用于铁路的,所以,还要从盈余中提出一笔"官利",数额相当于"属于资金" 的5%。固定比例的官利增加了铁路财务上的负担。在这个意义上,将"官利"视为一种特殊的经营成本,未尝不可。因而,铁路经营的总成本由运输成本和官利组成。表3根据以上各表列出了1927~1935年度国有铁路经营的各项成本和盈亏情况。此外,各铁路开办以来的历年帐面累计盈亏,也列入表中。
表3 国有铁路经营成本和盈亏统计(1927-1935年度) 单位:万元
年度|营业总收入|营业费用|营业净收入(总收入减营业费用)|运输成本(营业费用加岁计净支出和折旧费)|其中:岁计净支出|折旧费
1927年|9951 |6696 |3255 |9815 |2850 |269
1928年|11397 |7052 |4345 |10126 |2694 |380
1929年|14854 |9643 |5211 |12868 |2845 |380
1930年|13210 |913
汉冶萍公司的钢铁销售与我国近代钢铁市场(1908—1927)_经济学论文 第三篇
内容提要 汉冶萍公司改制组建以来,其产品销售机构和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并多方开展了营销活动;在钢铁煤焦矿石各种产品销售中,钢铁销售收入占据重要地位,构成公司运转常年经费开支的主要来源;但当年国内市场十分狭小,钢铁销售既被外国列强挤压,又受国内挟制(主要在钢轨销售方面);而在国外主要对日销售中,更遭其百般盘剥打击,致使我国惟一一个钢铁煤焦联合企业被迫沦为单纯为其供给铁矿石的开采机构。<?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关键词 汉冶萍公司 钢铁销售 近代市场
早年学术界对汉冶萍公司史的研究,更多着眼于生产和生产过程,而较少注意流通和流通过程。其实生产与流通原本是统一的整体,只有同时也从流通层面考察,对公司发展过程的认识,才会比较全面,对其演变脉络的揭示,才会更加清晰深刻。笔者故拟此题,初步作些探讨,以就教诸师友。
一
汉冶萍公司成立之前,盛宣怀将官办汉阳铁厂“招商承办”之后,便立即注意为铁厂产品寻找销路了。除积极开辟国内市场,还力图向日本、美国和南洋等地国外市场拓展。①只是那时该厂刚由官办改为商办不久,且还带着“官督商办”帽子,生产和流通皆未上轨道,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均有待建立,在销售方面,除上海设一“批发所”由盛宣怀督办直接节制外,并未设立专营的职能部门,对铁厂产品的营销,仍只停留在盛宣怀督办和郑观应、盛春颐、李维格等几任总办(相当厂长)及少数具体办事人员的活动上。及至1908年正式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了“完全商办”(《盛宣怀致电报大股东书》中语)和“真实商办”(《汉冶萍公司招股章程启》中语)公司之最初几年,据公司当时的“详细章程”规定,虽然设置了“股东会”、“董事局”,却“不另派董事长”,而只是将“督办改为总理,并添派两协理”,由“总、协理会同董事议决事务”(着重号为引者所加)。这实际上仍是总(协)理负责制。在各项具体业务方面,也只设“办事员”,其中有关“商务”方面规定:“汉口总公司管理商务正、副二人,上海总公司管理商务一人,应由董事局公举,专管购办厂矿应用一切物料,销售钢铁煤焦”。汉厂和萍矿则各设“商务员一人”,也“应由董事局公举”。②如此看来,公司在购销方面,依然是只举派有若干专职人员,而并未设立专职机构。表明公司成立初期,办事机构仍很不健全,也表明当时公司在领导体制方面,与现代股份制公司尚有不小差别。直到进入之后,于1912年4月间的股东常会上始议决:“重新组织办事机关,公举董事九人,公共担负本公司完全责任”,“不再用总、协理名目,由董事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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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拙文《再析汉阳铁厂的“招商承办”》“营销活动的开展”一节,《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4期,第200—205页。
② 《公司推广招股详细章程》(1908年4月),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以下简称《汉档选编》)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8页。引者补白:该章程的公司自刊本上,文尾尚有“光绪三十四年三月武进盛宣怀吴县李维格谨识”字样,《汉档选编》漏录。
选派总、副经理,归董事节制”;“总、副经理以外应如何分科,及用科长、科员几人,由总、副经理保举,由董事[会]核定公派,节制于总、副经理,均在总公司办事,藉收统一之效”。①经过如此一番体制改变之后,即由总(协)理负责制改变为董事会负责制,公司的总办事机关“上海总事务所”(通常谓之总公司)及下属各职能机构,方随之正式组建。日后公司股东的常设机构“股东联合会”,对这段经过曾有简短的追忆和评论:“在辛亥以前,事权集于总、协理,办事实权皆在汉阳。”“辛亥以后,经董事会议定,在沪设立总事务所,总经理即驻上海,居中调度,分设商务、矿务、会计等所,各派所长各司其事。规模虽稍觉恢张,而权限实得其要领。”②自此,总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处及各部门与各厂矿间的领属关系,始得以理顺,对生铁钢货等产品的营销,遂渐渐步人正轨。
公司钢铁销售机构的设置和扩充。上海总事务所下设的“商务所”,为公司专门负责采购和销售业务的机构。“凡属本公司经商一门,悉归擘画。”③一改以往钢铁煤焦销售归汉厂萍矿各自径直办理的局面。商务所成立前期,除设正、副所长,只下设“批发员”、“稽核员”、“调查员”等办事人员七人,直接隶属正、副所长,司理各项事务。除下设有浦东堆栈一处,所下再无下属机构。1918年公司进行机构改组,商务所下又分设“售销股”和“采买股”。前期各厂矿只设“商务员”,改组后也扩充为“商务股”。1919年为统一事权,又将汉厂商务股专事销售的部门与设于汉口的专事销售萍矿煤焦的“武汉批发处”合并,改组成“驻汉分销处”,直隶公司商务所,统管武汉三镇钢铁煤焦的销售。1920年,为加强对各地销售业务的督察,商务所还增设了“商务营业专员”。此外,公司“驻事务所”也承担着公司产品主要是钢轨销售上的接洽事宜。国外销售方面,因先后解除了三井洋行和东方公司在日本的代销合同,于1919年8月成立了“东京事务所”,负责办理在日本的钢铁销售,不久又将事务所移至大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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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公司股东常会议案》(1912年4月13日),《汉档选编》上册,第258页。该年《公司帐略》前言也写道
对近代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的实证分析(1927—1936)_经济学论文 第四篇
内容提要:本文对1927—1936年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主要变量做了数理的和数量的考察与描述。实证显示出:在这个时段上,国民收入正向影响货币需求,货币供给正向影响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正向影响投资,投资正向影响国民收入。同时,本文在对中国经济史研究领域的某些研究程式进行观察和对现代主流经济学研究范式学习和思考的基础上,对经济史研究中的方法做了点滴探讨和归纳。本文认为,经济史研究应符合经济学的逻辑和使用经济学的方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关键词:前提假设 逻辑推理 宏观经济运行 商品市场 货币市场
近代中国是中国经济由传统生产模式向现代生产模式转化的历史时期,在该时期内,中国经济是怎样运行的,即各个宏观经济变量的相互关系如何,是中国经济史学界不容回避的问题。但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中国经济史学界受资料和方法的限制,对此问题几乎无人问津。对宏观经济运行实证的缺憾,极有可能导致规范判断的随意性,从而在整体上降低了中国经济史研究的科学性。众所周知,绝大多数的经济史研究是对既往经济现象中因果关系的研究。那么,怎样做这种因果关系的研究呢?可称得上方法的方法有若干种。我们认为,当代主流经济学的方法在逻辑方面是严谨的,在应用方面是可操作的。通过学习和思考,我们体会到,主流经济学的思路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前提假设——逻辑推理——检验结论。如同数学史和化学史必须用数学规律和化学规律研究,音乐史和美术史必须用音乐理论和美术理论研究一样。我们觉得,只有将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用于经济史研究过程之中,才可能对既往经济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我们认为,一些经济史家排斥使用经济学理论研究经济史的种种理由都是不合逻辑的。
任何一种对某一特定时空经济现象的经济学解释,只接受两种支持或批判——逻辑的和经验的。本文将从逻辑和经验两个角度对南京成立至全面抗战爆发前(1927—1936年)的中国经济运行结构做初步,希冀得出与经济发展历程贴近的解释。本文之所以选择这一较短的时段,是因为受到已知经验(数据)的限制。因此,本文所用的“近代中国”一词实属大词小用,不得已而为之。于是,本文的结论只适用于这一时段,推广开来恐有问题。
一、对近代中国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前提假设的抽象
前提假设,也就是对我们要的问题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的一种抽象。换言之,就是要首先清楚我们要考察的问题受到何种经济条件的制约或何种经济条件可资利用。这是我们在研究任何经济问题时应该首先考察的。是否存在一种不基于任何假设的经济理论?纵观卷帙浩繁的经济学说史文献,没有前提假设的经济理论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理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即任何经济理论都是相对正确的。在特定时空的经济问题时,为了使我们的结论更贴近事实,我们必须先来考察其宏观经济环境,从而抽象出没有太大遗漏的前提假设。
例如。微观经济学一开篇就先做了两个最基本、也是最著名的前提假设——稀缺性假设和理性人假设。基于这两项假设,经济学的研究开始了。如果稀缺性假设不成立,即各种有用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经济学的成本一收益就没有什么必要了;如果理性人假设不成立,即公众对自己的利益、效用均漠不关心,那么,经济学的全部微观基础几乎都消失了。
又如,主流经济学的货币理论都建筑在一些公开的或暗含的前提假设之上。最重要的假设是:资本市场或金融市场极为发达和完善,其收益率可用齐一的市场利率表达。在此前提假设之上,凯恩斯教授建立了著名的货币需求理论函数。
建立于这个前提假设基础上的货币需求理论能否用于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需求研究?这是我们一定要考虑的问题。从前提假设上看,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有很大的差异。因此,要建立某一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需求理论函数,必须首先抽象出该国宏观经济的前提假设。在这方面,美国学者麦金农博士的欠发达国家货币需求理论无疑是一个楷模。麦金农博士对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做了不同凡响的抽象:1.国内市场分割性严重,各经济单位所处的技术条件差异较大、要素价格不一、资产报酬率不等,没有一种市场机制使之趋于一致;2.资本市场不完善,不存在齐一的市场利率;3.货币市场存在着“金融抑制”,投资以
抗战前江苏省农民银行述论_经济学论文 第五篇
内容摘要 相比较而言,江苏省农民银行是抗战前经营最好、成绩最为显著、对农村贡献最大的农业银行。尽管江苏省农民银行在对农村放款过程中,也存在合作社放款变成,农业仓库主要为地主和商人所利用等弊端,但是通过江苏省农民银行的放款,从城市向农村倒流了一部分现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枯竭。同时,合作社和农业仓库对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社会改造也做出了些微贡献。建立现代农业金融体系,改变农村借贷格局,使农民摆脱的剥削是一个综合工程,农业银行不能单独肩负这个重担。
关键词 江苏省农民银行 农村金融 合作社 农业仓库
建立现代农业金融体系,改变农村借贷格局,给农民提供方便低息的借款,使其摆脱剥削,是抗战前南京国民和各级地方复兴农村的重要措施之一,过去学术界的研究多集中于农村合作方面,对农民(业)银行自身缺乏具体的探讨,本文从农行机构的建立、主要业务的开展和对农村经济的影响等方面,对抗战前的江苏省农民银行作初步探讨。
一 江农行的缘起与机构的发展和完善
清末民初合作主义思潮开始传入中国,孙中山、廖仲恺、戴季陶、胡汉民、叶楚伧等人对其早有注意,并作过一些探讨。孙中山称赞合作社是实现分配社会化和消灭商人剥削的好办法,廖仲恺曾就利用合作社解决分配问题做过详细论述,戴季陶还草拟了合作方案,交给胡汉民让其在广东实行(未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陈果夫深受薛仙舟影响,醉心于合作,对南京国民开展的合作运动作用犹大。1927年4月定都南京后,的一些上层人士便积极倡导建立农民银行,推行农村合作,陈果夫授意薛仙舟起草《全国合作化方案》,其中就提出应设立全国合作银行。
江苏省1927年成立后,鉴于农民的痛苦以及亩捐征收的纠葛,在6月9日江苏省第十四次政务会议上,建设厅厅长叶楚伧、财政厅厅长张寿镛提议,将孙传芳征收未完的两角亩捐,作为江苏省农民银行(下文简称江农行)基金继续征收,并提出几项办法:一、取消孙传芳时代之特捐亩税办法,二、征收农民银行基金,其数额及征法与亩税相同,三、已征收之亩税,准农民以收据作农民银行基金,四、基金收足四分之一后,即行着手筹设农民银行 。该办法呈报后,经会议核准,分令财政、建设两厅将江农行营业区域、组织方同筹拟。同年8月,省聘请薛仙舟为农行筹备主任,后因其病故,10月改聘马寅初、唐有壬、过探先等为筹备委员,并于同月成立筹备委员会。1928年2月监理委员会成立,负责审定章程、保管基金和推选总副经理,7月16日江农行正式开业。
江农行的组织分为行政和监察两大部分:行政部分以总行为最高机关,下设分行、分支行和营业处,总行总揽全行事务,并指挥、监督各分行。监察部为监理委员会,其职权为管理基金和监督业务,对农行除每月底审查营业报告外,每半年结账及全年结账时,还要负责审核盈亏状况,并上报省。江农行总行成立后,即行着手设立分支行。依照监理会决议,报解监理会保管的基金实数在应征六成以上各县,由总经理提议,监理会核准,即可设立分行或代理处。
江农行自1928年成立,到抗战前夕共设立77所分支行及办事处[2] 。由于亩捐缴纳情况不同,分支行及办事处之设立也极不均衡,江南地区有总行1所,分支行17所,淮扬地区4所,徐海地区2所;江南地区办事处29所,淮扬地区17所,徐海地区5所[3] 。不仅分支行和办事处分布不均衡,而且设立时间也有先后,1933年以前几乎全部集中于江南地区,此后江北地区才渐次设立,1935年后大幅度增加。
江农行资金主要来源于基金和存款两部分。基金部分由孙传芳时期经征未完的亩捐拨充,共计应征10829807元,除去孙传芳已征及抵借部分,尚应征500余万元。自1927年5月到1930年6月止,共解库222万余元[4] ,不足应征半数,其原因是缴纳亩捐的县份以江南各县为主,江北地区徐海各属均未缴纳,淮扬地区也只缴纳一半[5] 。但随业务扩大,江农行现有基金不敷周转,1935年江苏省主席陈果夫下令财政厅划拨宿迁骆马湖官田27.6万亩,以最低田价估值86.5万元,作为该行资本。同年各县陆续缴解亩捐56万元,省又拨还旧欠31万元,基金合计实收393万余元,经监理委员会核定,将江农行资本总额确定为400万元,并获财政厅批准,同年财政厅下令停止征收亩捐[6] 。资金来源的第二部分为存款。由于该行成立期短,存息又低,吸收存款甚属不易,但经多方努力,存款逐年增长,存款余额(即存款总数扣除各种存款提取数,再加上定期存款)1928至1929年为5万,1930年29万,1931年129万,1932年上期94万[7] ,1933至1936年分别为147、541、964万、1508万[8] ,1937年上期达1770万[9] 。由此可见,江农行存款自1931起大幅上升,其数目1934年后远远超过基金,是为江农行对农村放款的主要资金来源。
二 主要业务、放款要求及实施状况
江农行的主要业务就是对农村放款,放款对象有合作社、生产互助会、乡镇代表、农民个人和机关,但以合作社为主要放款对象。根据《江苏省合作社暂行条例》,合作社由12人以上农民组织成立,分为信用、生产、运销、购买、利用和兼营等类型,合作社放款早期以信用放款为主,1931年下期占53.88%,1932年上期占53.56%,1933年上期占46.73%[10] 。生产互助会由7人以上农民组成,负连带保证责任,或由互助会直接申请借款,或由乡镇区长为之介绍,1932年上期是项借款占放款总额5.19%[11] ,1933年上期占5.46%[12] 。乡镇代表放款即由热心公益、品德正直的人士向江农行借款,然后转贷与农民,但该办法实际操作过程中弊病颇多,1932年下期开始限制。个体农民也可觅具殷实商铺或富户作保向江农行借款,1931年是项借款约占放款总数10%,但该办法也极容易产生各种弊端,所以1932年下期同样予以限制,1934年后一律停止是项借款。因办理农业需要款项,省县机关也可向江农行申请贷款,但是该项借款实际上往往用于填补省县财库亏空,并且每每不能如期归还,故从1932年上期起停止发放。
总体来看,1933年以前江农行放款方法存在混乱之处颇多,经过几年的摸索,到1934年放款方针开始稳定下来,主要有青苗放款、储押放款和运销放款。所谓青苗放款,就是江农行于贷款给农民,供其购买肥料、种子、农具和牲畜等,借款须以指定收获物为还款保证,借款数额为估计收获物价值的二分之一。储押贷款于秋收之后办理,放款以农户自出农产为限,由各地农仓负责办理,每户储量最多不得超过三十石。储押物有米、谷、麦、杂粮、丝绸、棉花等,押款额不得超过该项农产品市价七成,期限不得超过八个月,其目的是使农户避免贱卖贵买之苦。储押贷款1933年开始大规模发展,此后占据江农行农村放款的主体部分,1929至1936年江农行举办的农仓数分别为:3、20、29、34、94[13] 、184、211[14] 和317[15] 。运销放款系合作社以社员收获之农产,用合作运销方法运到它地出售,在未出售之前,社员需款,可将运销中之农产向江农行抵押借款,农产出售后,扣除本息,余数归还农户,抵押借款额约为运销农产市值六成,这是江农行1933年开始的一个重要业务。
无论放款对象是谁,为保证放款的安全,江农行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以合作社而论,借款需要填具申请书等相关表格,送交分支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放款核准书及借据寄交申请借款合作社,该社填报借据后,由分支行审核无误,方可发放借款;合作社将款项转贷社员后,尚须填报借贷用途书给分支行,以便复核[16] 。总之,借款单位如需借款,或者需要抵押,或者需要担保,或者需要填表,农户还要接受经济状况调查,尽管凡此手续非常正确和必要,但是农户每每不仅感到不便,甚至往往还容易引起农户的反感。
农业金融的特点是需要长期和低利,但是江农行放款期限却较短,最长也只有两年,并且早期以六个月内借款为主。例如截止1929年6月,六个月内放款占63.8%,一年期内借款达96.4%[17] 。从江农行放款规则来看,借款联合会的农本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月,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储押放款不得超过8个月。定期信用放款、活期信用放款、定期抵押放款、活期抵押放款至多不得超过2年。从1933年开始农仓押款后,储押放款比例越来越重,所以,江农行放款绝大部分在8个月以内。
按江农行1928年组织大纲规定,放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月利1分,1932又规定“合作社放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分,其他利率,不得低于当地合作社之利率”[18] 。合作社转贷给社员的放款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对合作社放款,在一分五厘左右。由此可见,尽管江农行放款利率还是较高,但明显低于传统借贷利息。
合作社等借款单位还款一般分年摊还,此外尚有定期偿还、随时偿还等方法。中国农民是非常讲究信誉的,农户只要有还款能力,一般都会及时还款。江农行第一年营业,放款收回者约占放款总数一半,其中到期催收者1.4%,转期者4%[19] 。1929年放款如期收回者比例为60%,1930年上期为43%[20] 。1935年合作社借款按期偿还者64.4%,延期偿还者18.2%,转入催收者7.9%,未到期者9.5%[21] 。按期还款比例较高地区为江南,江北尤其是徐海区还款比例较低;按合作社类型分,兼营类还款比例
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若干问题的思考——以江苏省为例其它经济学论文_经济学论文 第六篇
摘 要 本文通过回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变化过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和矛盾,针对新一轮规划修编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结合国家、江苏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主要以定性研究的方式提出若干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 土地规划;修编;研究;江苏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20xx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33号),着手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20xx年5月,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20xx]32号),正式开始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对有关工作内容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开展好此项工作,结合江苏省的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实际,我们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和思考。希望通过找出问题和矛盾的解决办法和出路,为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供一点思路。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历程
(一)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建国以来历史上第一部对城乡土地利用活动统一规范管理的《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我国第一轮覆盖全国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开始展开,到1992年前后在全国普遍推开,规划的目标年为2000年。
该轮规划主要思路是借鉴农业区划成果、国土规划成果和粮农组织(FAO)《土地利用规划指南》,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协调各部门用地需求为重点,提出实现“一保吃饭,二保建设”的规划目标。江苏省按照以上要求和有关技术路线,编制了首轮《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但由于当时客观原因的存在,该轮规划编制完成后,基本上没有得到实施。
(二)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xx年)
1996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提出对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设想。在1997年全国宏观经济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环境和政策背景下,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即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1997年开始,江苏省展开了《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xx年)》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并于2000年基本结束。该轮规划基期年为1997年,规划目标年为20xx年,并远景展望至2030年;其重要特点是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和规程及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建立了乡、县、市、省和国家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管理方法,为保护耕地尤其是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加强了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了经济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优化了生产力布局,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改善了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技术和政策制度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加大:
1、社会经济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
⑴规划编制与实施阶段巨大的宏观经济环境差异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
1998年以来,江苏省经济投资规模逐年递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年均增长率达14.7%,远高于同期GDP平均增长速度。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新区开发、(新)工业集中区的发展使耕地占用率显著上升。社会经济宏观环境变化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如建设用地总规模与耕地保护)产生强烈冲击,客观上影响了规划实施进程。
⑵经济总量急剧扩张与经济结构大幅调整加大了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
人口总量增长、固定资产投资与经济结构调整是规划实施期间江苏省建设用地扩展的主要驱动力,其中人口总量增长1%,建设用地增加0.44%;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建设用地平均增加0.077%;二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在现有水平上提升1%,苏南地区建设用地数量将增加1.095%,苏中地区建设用地数量将增加1.079%,苏北地区建设用地总量将增加0.448%。
事实上,外延式发展导致的高速经济增长不仅成为江苏省耕地资源快速减少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江苏省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的主要原因。虽然现有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江苏省经济增长速度有较为准确的把握,但受数据资料等因素影响,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利用结构变化与经济增长的数量关系把握不够充分,加上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程过于乐观,直接导致经济增长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冲击远远超出规划预期。
江苏发展实际表明,大部分地区都不可能超越经济增长的阶段性。虽然江苏部分地区已经具备发展高科技产业的实力和经济水平,但对于大部分地区而言,不可能通过大力倡导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就能够使经济增长中的土地代价(主要表现为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损失)在短期内迅速下降。同时,实证研究也表明,在经济较为发达的苏南地区,第三产业相对于第二产业比重的上升已经对建设用地规模扩展起到了显著的抑制作用;在苏中地区,这一经济变量对建设用地扩展的作用方向为负,但不显著;在苏北地区,这一经济变量对建设用地扩展的作用方向为正。这更加充分地说明,经济增长过程中从建设用地迅速扩展到平缓增加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经济发展自身演进的结果。
现行规划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强度整体估计不足,同时对产业结构升级对建设用地扩展的抑制作用过分乐观,从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难度估计不足,在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设计上缺乏适度弹性,导致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城镇的扩展均超出预计水平。
2、技术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的影响
⑴数据不足是现行规划科学性的重要障碍
现行规划编制的基期年时值国家完成全国土地利用详查资料汇总工作,因此规划现状资料的完备性与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规划的部分需要。但是由于土地利用历史资料缺乏、部分地区土地数据严重失真和1996年进行全省、全国土地详查数据汇总时部分地区(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数据并未及时更新,导致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数据基础失实,使得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数据资料相对不足。
⑵规划灵活度不够是规划方案实施难的一个原因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虽然《土地管理法》要求省级负责辖区内的耕地总量平衡,但并未从区域土地利用效益差别与比较优势角度出发设计出能够灵活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政策体系。
⑶基础性研究不足影响现行规划的实用性
虽然江苏省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在首轮规划基础上采用了改进后的规划方法与规划理念,但是由于受数据约束与理论研究限制,规划方法在融合土地利用结构演变规律与政策调控意愿方面的实用性不强。由于缺乏关于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关系的基础性研究,导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难以兼顾政策目标与土地利用现实。
3、政策制度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
⑴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规划控制对象不够明确
土地产权边界不清与产权主体模糊是当前我国重要的土地问题,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土地产权问题一方面使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主体——地方行为发生偏离,同时使规划缺乏民众监督的支持。
①与地方土地产权关系与利益的不一致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地方层次缺乏自我实施的基础。
②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与所有权主体缺位也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③由于土地产权关系与利益关系模糊,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机制难以运作,使规划实施监督成本相对高昂,违反规划用地的行为时有出现。
⑵土地市场化配置机制未充分形成致使规划在实施中发生偏差
由于现行规划的编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土地利用从粗放经营向集约利用转变,尤其是城镇内部低效利用土地的再开发。但是,由于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尚不够成熟,过度干预,在地方追求地区经济总量最大化的动机下,更容易导致土地资源过度供给、价格过低,引起了土地过度需求和低效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镇规模控制目标在内涵与外延意义上均未得到很好的实现。
⑶土地管理体制影响了规划实施监督
地方是城镇土地的事实所有者与各类土地的管理者,掌握了极大的土地调控权力。为了实现任期内的政绩最大化,地方片面追求GDP的提高,土地往往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杠杆”。其结果,不仅提高了经济发展的过度性土地代价,还使未来的土地供应难以持续。而耕地与生态保护等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土地管理活动在地
中国国债规模:现状、趋势及对策_经济学论文 第七篇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自1981年我国发行国债以来,国债规模日趋增大。它的变化出现了3个明显的阶段性特征。本文认为“九五”时期国债的理论规模保持在2200亿元到2800亿元是可行的。文章在对中国国债规模进行以后得出了一个看似矛盾的结论:从财政收支角度看,我国的财政债务规模已明显偏大,没有进一步拓展的余力;但从国民经济的大范围看,继续扩大国债发行规模的潜力却十分可观。认为矛盾的根源在于“两个比重”过低,解决这个矛盾的关键是“振兴财政”。
本文拟对中国的国债规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实证,阐释我们的观点与看法,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中国国债规模的实证
(一)17年来中国国债的规模及阶段性特征
我国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到1996年底,累积发行国债近6000亿元,到1996年底,国债余额达3803亿元。年度币国债发行额增长率相当高,从1981年的40多亿元增加到1996年的近2000亿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国债规模的变化还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阶梯式上升的特征。
表1 不同时期国债发行情况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1)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7)》第256页数据计算。
(2)国家计委课题组,1996:《“九五”时期国债总量调控与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经济改革与发展》第4期。
从表1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债发行规模的变化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1-1990年,年均发行额仅为39.5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规模很小。第二阶段是1991-1993年,从1991年起发行规模第一次跃上了200亿元的台阶,年均发行额大体在303.1亿元左右。前13年的发行总量为1304亿元。应该说,这一时期的国债总量问题并不突出。第三阶段是1994-1996年,1994年国债的发行额首次突破了1000亿元大关,实际发行额达1028.6亿元,比上年的395.6亿元剧增了260%。1995年发行规模继续扩大,突破了1500亿元,1996年更是达到1847.7亿元,又比上年增长近30%。由于一年期以内(不含一年期)的短期国债需在当年偿还,而不计入当年发行规模,因此,实际发行额还不止这个数。进入90年代以来,国债的发行规模几乎呈几何级数增长,远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和GDP的年均增长速度。
我国国债发行规模进入90年代以来迅猛增长的主要背景,在于自80年代初就确定了以“放权让利”为主线的改革思路,致使“两个比重”(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与此同时,国家财政的职能范围又没有得到及时调整,国家的财政支出特别是财政支出居高不下,财政赤字不断增加,加之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国债的筹资成本长期偏高,国债的发行规模迅猛增长就在所难免。至于国债发行规模阶梯式上升的具体原因,则在于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的根本转变。1981-1987年以前这个期间,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除发行国债以外,主要是由财政向银行。1987年作出了财政不得向银行的明确规定。因此,从1991年开始,为了弥补日益增加的财政赤字,国债的发行规模跃上了一个新台阶,首次接近200亿元大关。1994年为了支持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理顺财政银行关系,我国正式确定了财政赤字不得向银行或不得用银行的借款来弥补的制度,至此,发行国债就成了弥补财政赤字和债务还本付息的唯一手段,从而导致了举借国债的第二次飚升,年度国债发行额首次突破了千亿元大关。
(二)衡量国债规模的主要指标及其评价
上面在描述我国国债规模的演变时,我国使用的是绝对数。实际上,衡量国债规模时,相对指标更具普通意义。从世界各国国债管理的经验来看,有这样几组较为通行的衡量国债适度规模的参考指标:
1.债务依存度。它是指当年的债务收入与财政支出的比例关系。其计算公式是:债务依存度=(当年债务收入额÷当年财政支出额)×100%。在中国,这一指标的计算有两种不同的口径:一是用当年的债务收入额除以当年的全国财政支出额,再乘以100%,我们习惯上把它叫做“国家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另一个是用当年的债务收入额除以当年的财政总支出,再乘以100%,我们称之为“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在我国,由于国债是由财政来发行、掌握和使用的,所以,使用后一种口径(即财政的债务依存度)更具现实意义。债务依存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财政支出有多少是依靠发行国债来实现的。当国债的发行量过大,债务依存度过高时,表明财政支出过分依赖债务收入,财政处于脆弱的状态,并对财政的未来发展构成潜在的威胁。因为国债毕竟是一种有偿性的收入,国家财政支出主要还是应依赖于税收,债务收入只能是一种补充性的收入。因此,国债规模的合理性主要可以根据这一指标来判断(刘溶沧,1997;高培勇,1995)。从表2可以看出,自1994年以来,我国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就超过了50%。表中的数据告诉我们,在1992年我国整个国家财政有1/4以上的支出、财政的近3/5的支出需指望发行国债来维持。国际上有一个公认的控制线(或安全线),即国家财政的债务依存度是15%-20%,财政的债务依存度是25%-30%左右。如果说,28.2%的国家财政的债务依存度虽然超出了国际上公认的控制线,但未超出太多,我们还可以勉强接受的话,那么,57.77%的财政的债务依存度无论从哪一方面讲,都有点“离谱”了。日本即使在财政最困难的时期,财政债务依存度的最高年份也不过是37.5%。目前各发达国家的债务依存度一般在10%-23%之间。显然,我国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主体格局的财政支出,其资金来源一半以上要依赖发行国债,不仅与本身的性质不符,而且,长此以往,恐怕难以为继。其中潜在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表2 中国财政的债务依存度(1991-1997) 单位:亿元
注:(1)1996年债务收入数系按实际债务收入扣除当年的债务收入结余数计算。相应的,1997年的债务收入按当年国债发行额加上上年债务收入结余数计算。
(2)1994-1996年为实现数字。1997年为预算数字。
(3)“财政支出”已包括债务支出在内。
资料来源:(1)1991-1996年的国家财政债务依存度和财政债务依存度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7)》第233、247、256页有关数据计算而成。
(2)1997年数据引自刘仲藜《关于1996年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1997年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见《日报》1997年3月17日。
2.国债偿债率。它是指一年的国债还本付息额与财政收入的比例关系。可用公式表述为:国债偿债率=(当年还本付息支出额÷当年财政收入总额)×100%。债务收入的有偿性,决定了国债规模必然要受到国家财政资金状况的制约,因此,要把国债规模控制在与财政收入适当的水平上。关于这一指标的数量界限,学术界分歧不大。不少学者主张我国的国债偿债率应控制在8%-10%(刘溶沧,1997;高培勇,1995)。那么,我国的国债偿债率是怎样的呢?从这一指标来看,我国的国债规模是否适度呢?1994年以前,国债发行规模不大,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债务支出额也不大,1990-1993年累积起来也不过1000亿元左右,每年的偿债率也不过7%左右(1992年除外)。但从1994年起,国债券的发行规模剧增,由此导致债务支出总额迅速上升,1995年债务还本利息就接近1000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重陡然上升到14.2%,1997年预计财政债务的还本付息高达1959亿元,将占到当年的财政收入的23.3%左右(详细情况见表3)。近几年如此高的国债还本付息支出是改革开放以来所不曾出现过的新特征,而且由于国债偿付期过于集中在“九五”期间,可以预计我国的国债还本付息规模在“九五”时期还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债务本息支出的刚性较强,必须无条件如期偿还,而且在财政困难特别是财政的困难始终未得到扭转的现实背景下,我们还不得不走“发新债还旧债”的路子,国债规模将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因此,在“九五”期间我们的债务压力是很大的。对这一点,我们应有足够的认识。
表3 国家财政债务收支及偿债率情况 单位:亿元
注:(1)国债偿债率为当年的债务支出与当年的财政收入的比率。
(2)债务收入包括国内债务收入和国外借款;债务支出包括国内债务还本付息、国外借款还本付息和归还银行借款。
资料来源:(1)1986-1996的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7)》第234、236、256页有关材料计算;(2)1997年的数据则根据刘仲藜和陈锦华同志在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的报告有关材料换算而成,见《日报》1997年3月17日。
3.国债负担率。它衡量的是一定时期的国债累积额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情况。可用公式表述为:国债负担率=(当年国债余额÷当年GDP)×100%。这是衡量国债规模最为重要的一个指标,因为它是从国民经济的总体和全局,而不是仅从财政收支上来考察和把握国债的数量界限。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发达国家的国债累积额最多不能超过当年GDP的45%,由于发达国家财政收入总额,这是公认的国债最高警戒线。我国的财政收入,即使加上预算外收入也只占GDP的20%左右,因此,照此推算,我国的国债累积额占GDP比重最高不超过20%为宜。在我国,不仅债务依存度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而且当年国债发行额占GDP的比重和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当年国债发行额占GDP的比重1989年仅为0.35%,1996年则上升到了2.84%(参看表5);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则由1991年的5.41%上升到1996年的5.6%(参看表6)。虽然近几年上升较快,而且有进一步攀升的趋势,
国际反倾销反补贴发展趋势及对策_经济学论文 第八篇
国际反倾销案件呈现较大幅度上升趋势
国际社会运用反倾销手段越来越频繁。自1948年关贸总协定生效至1999年,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反倾销案件逾4100件。1990年以来使用该手段愈加频繁,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1990年到1999年,全世界反倾销案件共有2483起,超过前41年的总和。
反倾销案件涉及价值较大应当引起重视
20世纪,全球遭致反倾销的产品种类已超过4000种,反倾销立案数逾4000件,涉及的年贸易额按当年价格累计达4000多亿美元。平均每个反倾销案件所涉及的年贸易额为1亿美元左右。
从已有的新闻纸、聚酯薄膜、硅钢片、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5个中国对外反倾销案件来看,每一个产业的单独1个型号或税号的产品,每年的销售收入或产值都不止1亿美元。如新闻纸1996年产值为50.84亿元币,超过6亿美元,高出国际平均水平5倍之多。
对于中国来说,由于我国单个产业的企业数量多、人数众、产值高、市场大,尤其是农产品、农药、化肥、石油、化工、矿产、机电等大宗产品,都是世界上最大的产地和消费市场之一,所以无论是国内受到倾销损害或进行反倾销或在国外被反倾销,在经济价值意义上要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重要、更为迫切。
中国受到反倾销调查案件日益增多
据有关方面统计资料整理,1979年到2000年,22年来我国出口产品共受到反倾销调查416起。
近期我国每年受到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占全世界反倾销案件数量比重上升较快,资料显示,中国受到反倾销调查案件越来越多。自1979年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国民经济逐渐步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对外贸易加速发展,国外对我出口产品的反倾销也如影随形地扑了上来。
1948年关贸总协定签订后,确立了反倾销法律规范,一些国家开始使用反倾销法律武器。那时起,直到21年以后的1978年我国才受到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但是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上升很快,超过任何国家和地区。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第一例反倾销案以来,对华反倾销,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79年至1989年,11年间共发生对华反倾销案72起,平均每年6.5起。1990年至2000年,11年间共发生对华反倾销案344起,平均每年31.3起。无论总量还是年平均量,第二阶段均相当于前一阶段的5倍,升温相当快。反倾销案件主要发生在近11年,占中国受到反倾销案件总数的82.7%。在近11年当中,前6年平均每年发生对华反倾销案件27.7起,后5年平均每年发生对华反倾销案件35.6起,数量仍在上升。第二阶段比第一阶段平均每年以20%左右的速度递增。
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经济发展较快,出口增加,受到国外关注。一些国家对中国有仇视心理,惧怕中国强大起来。二是我国某些出口产品确实存在竞相压价出口和出口秩序管理工作薄弱等问题。
哪些国家和地区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最多
目前中国是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自1979年到2000年底,世界上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16起。1990年至1999年国际社会提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为2483件,被提出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四大类产品在过去10年和最近2年基本上没有变化。
1999年四大类产品的排位依次是:化工产品占30.8%,跃居首位;钢材及制品占27.7%,屈居第二;纺织品占11.3%;机械和电子产品占8.0%。
从总体上看,今后应把化工、钢材、纺织、机电这四大类产品作为反倾销预警工作和治理整顿出口秩序的重点目标,兼顾建材、食品、矿产品和其他产品的预警工作。
国际反补贴案件数量正在增长
国际社会提起的反补贴调查案件比反倾销案件要少的多,但数量正在增长。1990年至1999年全世界共发生反补贴调查案件285起,相当于同期反倾销案件2483起的11.5%。
1990年至1999年全球发生的285起反补贴案件针对的国家和地区是:印度、中国、巴西、欧盟、南非、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等,针对我国内地也有7起。
国际反补贴案件主要是针对东亚一些经济正在起飞的国家和地区的。1995年至1999年5年间,虽然国际社会没有对我国提起反补贴调查,但是1990年至1994年5年间,我国已遭受了7期反补贴调查。
我们所应当采取的对策
旧的手段正在弱化,新的要求正在提出。关税、非关税壁垒措施作为原有的产业保护手段已受到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限制,各国越来越多地使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保护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面对世界经济激烈竞争的形势和国际社会产业保护斗争的日益升温以及我们承担的产业经济安全任务的加重,要求我们明确目标,提出对策。
产业保护目标是:掌握和运用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新手段,加强对进入我国的倾销产品的监控和出口企业的规范管理,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对的建议
(一)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研究。当前国内企业破产、停产、半停产、生产运行不良、销售不旺及职工下岗情况较多,哪些是受到倾销损害造成,情况不明。需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研究,弄清情况,主动指导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起诉、应诉工作。借以帮助企业脱困,促使一些产业经济转旺。
(二)降低门槛,增加立案数量。迄今为止,4年来我国仅立案调查反倾销调查7起,一年不足2起。欧盟、美国、印度等每年立案40—70起,有效地保护了国内产业。我国也应当增加立案数量,从每年3—5起,逐步达到20余起的国际平均水平,才能符合我国产业受损害的实际情况,保护好国内产业。这里需要做的工作是,要降低门槛。对企业的立案申请条件要放宽,要帮助企业完善立案申请。
(三)提高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一是要认识国际产业保护案件数量正在迅速上涨,我们不加大对产业的保护力度,我国产就要受到更大的损害。一起产业保护案件无论是起诉还是应诉,如果胜诉,每年都会挽回几千万美元或上亿美元的经济损失。
(四)加强队伍建设,并应在若干高校设立反倾销专业,培养后备人员。
(五)建立信息系统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设立附属机构,专门从事国际经济形势,关注反倾销发展趋势,预测经济危机和风波走势,收集各国和地区反倾销尤其是对华反倾销信息,监测国内产业受损情况,预报进出口产品价格情况。
(六)完善和制定相关法规。一是完善现有反倾销、反补贴法规,制定保障措施法规。二是拟定制止扰乱市场秩序规则、反规避措施和产业安全法等。为产业保护工作找到新的切入点。
(七)改善出口产品退税、补贴、优惠和鼓励政策,转变出口换汇指导思想。
对企业和协会的建议
(一)抓好企业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二)指导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起诉、应诉等工作。
(三)监督和规范企业出口竞争秩序和压价行为。
(四)加强企业出口自律工作。组建同类产品利益联盟和出口协作联盟,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避免压价竞争,利剑自伤,招致国外反倾销,自毁长城。从而降低国外反倾销起诉机率。
(五)加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特别是建立和完善以国际接轨的会计制度,从而在接受反倾销核查时获得良好的评价。
(六)加强反倾销机构建设,充实反倾销专业人员。协会应当这样做,一些经常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大企业也应当这样做。
(七)建立反倾销、反补贴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情况,指导企业工作。
(八)开展与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工作联络和交流,与主要贸易对象建立友好伙伴关系。
(九)加强反倾销的研究和宣传,提高对反倾销工作意义的认识,增强反倾销申诉及应诉意识。为维护产业经济安全,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作出贡献。
(作者单位: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
作者:马 克 李振中 来源:《中国企业报》20xx年9月4日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化:影响、趋势及对策_经济学论文 第九篇
经济一体化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它的本质是以投资、贸易、金融、技术、人才自由活动与合理配置,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一体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全球化,一是经济区域化。经济全球化与经济区域化以其各自独特的方式成为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两个轮子,推动着世界经济和各国经济的发展。
生产力的发展和不断深化的国际分工,在客观上要求打破国家对资源配置的地域限制,要求对生产要素进行跨国家或地区集中生产自己具有或可以实现较大利益的商品,使生产要素配置更加合理,最终将增加产品总量和生产规模,使各国受益。基于此,各国在当代经济交往中,一直在追求完全的经济一体化。
全球化以其广泛性,接近经济一体化的理想状态,但恰恰由于全球化这种一体化方式涉及范围太广,各个国家制度和经济发展的水平差异性使各国对一体化的基本考虑往往难以形成共识,无法实现生产要素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而区域化以其多样性蓬勃发展,卓有成效地推动经济一体化在局部地区的发展。
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全部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以比较优势基础的国际格局是当代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必然趋势。比较利益的普遍存在,是传统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后兴起的跨国投资的基础。
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影响
1、 推动了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进程,并为世界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
全球化和区域化都从不同领域和范围推动了上一世纪已经兴起的科技革命进程、全球范围的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和区域安排内的科技开发分工。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是信息技术产业在世界高新技术发展中已成为关键;二是全球化和区域化安排实现了高新技术从发达国家向全世界的扩散和转移;三是以信息技术、生命科学和材料科学为主的新技术将逐步与传统工农业结合,形成新的产业增长周期。
2、 全球和地区的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发生变化。
全球化和区域化在相关领域引起了革命性变化,实现了产业的重组,并购企业跨越国界、洲界和产业界限,各种虚拟的经济形式如雨后春笋,使经济的二元特性具有了新的涵义,以万亿美元计数的虚拟经济使机械化大工业变得如此渺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从GATT到 WTO, 从 APEC清迈宣言的相互货币支持到欧元启动,世界已经创造出了130多种全球性和区域性的经济一体化方式。全球化和区域化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正在从根本上改变世界的产业结构和经济运行结构。
3、 对世界经济秩序产生深刻的影响。
各国、各地区间经济存在巨大差异的现实状况使全球化的进程只能是次优安排附加一系列例外。区域化方式虽然基本上解决了体制内的最优安排,但由于它严格的排它特征,使之与非成员之间又形成了新的贸易与投资壁垒。但从总体上和发展进程上,经济区域化恰恰是经济全球化的阶段性补充,而且在结果上,区域化最终将促进全球化,已有的区域化实践已经证明,区域化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逐步消除,扩大了成员间的贸易,其进一步的结果是随着相互间市场的开放,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实现了利润最大化和最优效率,促进了经济增长。而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持续增长,必然增加对区域外产品和生产的需求,到这时,区域内经济就需要跨越区域界限与区域外经济交流,或者是扩大区域化的范围以实现经济进一步发展。
随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而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数量将在区域内和全球范围内同时增长 .由于生产的跨国特征与全球经营,使全球经济增长和区域经济增长将更大面程度地依赖于贸易。
贸易与投资相互促进,二者又与全球化和区域化相互促进。为追求贸易与投资便利化,出现了各种区域化与全球化方式,区域化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为贸易与投资提供了相对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秩序,从而进一步推动了贸易与投资的发展。随着全球化与区域化的不断完善,贸易与投资的相互促进将表现得更为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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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反倾销面临的形势及对策_经济学论文 第十篇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经济正逐步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二十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与改革开放的历史相伴相长的国际反倾销浪潮却给我国外贸出口前景投下了阴影。现在对我国反倾销的立案已达320起,涉及的产品达4000余种,使我国每年至少损失100-200亿美元的出口。国际社会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反倾销面临的形势首先,进口产品冲击国内产业的趋势仍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xx年我国关税总水平由20xx年的12.7%降至约11.5%,其中工业品由11.7%降至约10.6%,农产品由18.5%降至约17.4%;在非关税措施方面,将取消部分商品的进口配额与许可证,提高进口配额增长率和非国营贸易配额量。因此,在世界市场供求失衡、技术进步等因素导致的国际市场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进口产品冲击国内产业的趋势将进一步发展,我国进口宏观调控仍将面临较大的压力。
其次,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给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跨国公司重新调整全球生产布局,世界制造业向中国转移的步伐将明显加快。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利用外资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一些新的产业领域也将逐步向外资开放。但由于受到企业规模、专业化分工和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短期内我国的国际分工格局中,仍将处于低附加值和低水平加工中心的地位,仍将保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出口产业结构,这必将诱发更多的国外反倾销调查。同时,美国、欧盟、日本等世贸成员根据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的有关承诺,还在纷纷制定针对我国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和“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法案,这使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面临的国际法律环境更为复杂,必将对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构成新的威胁。
第三,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对调查机关依法保护产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世贸组织的规则对各成员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调查和裁决中,要求调查机关的每一项调查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WTO相关协议对调查机关的具体调查程序、信息披露程序、裁定与公告程序、透明度和非歧视等多方面的问题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对我国调查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一)充分发挥商会作用,加强宏观管理。我国外贸商会建设远远滞后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本可以由行业协会来统筹管理的工作无法落实,造成了不良后果。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充分利用商会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工作,及时全面地掌握有关信息,建立和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在企业和之间架起一座能够迅速传递信息的桥梁。一方面,商会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管理好行业的经营秩序,防止企业之间出现低价竞销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内耗,使企业能够通过分享市场份额,达到共同发展;另一方面,部门可以根据商会本身的特点,促进商会、商检、海关和企业的沟通合作,发挥商会的协调作用。对一些出口商品,只有商会核定符合行业协议价格的,海关才允许出口,这样就能有效地避免我国出口商品价格的混乱。这样一旦被提起反倾销诉讼,就可以随时提供于己有利的证据,为有力抗辩作准备,改变被动应诉的局面。同时,加强交涉和管理。首先,国家有关部门要对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的企业给予严厉制裁,将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结合起来,制定真正体现“谁应诉、谁收益”的具体措施。加强企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处罚低价出口,对于“害群之马”或不出钱出力积极应诉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其出口经营权,力求把反倾销诱因降至最低程度。其次,需要国家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如规定出口定价,禁止低价出口,惩罚低价竞销者。还可以采取增加配额等优惠措施来鼓励优质产品的出口。尽快建立出口风险基金或反倾销应诉基金,有组织地开展反倾销应诉,终止国外的反倾销诉讼。
(二)转变企业经营观念,积极应诉。首先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一直遵循“创汇第一、利润第二”的经营思想,但是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必须使外贸出口企业尽快建立和健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使企业的经营目标转移到追求利润最大化上来。这样出口企业就能提高自律意识,着眼大局,考虑整个行业的利益,改变我国外贸中低价竞销、出口增量不增值的现状,为国家争得应得的利益。其次由于倾销指控一成立,其造成的损失不会只是某一家企业,而是整个行业、整个民族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因此要想胜诉,每一个涉诉企业必须团结起来积极应诉。这是因为单个企业往往难以支付高额的调查费用;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自信;难以详细了解国际反倾销法;缺少必要的技巧和谋略。实践证明,在反倾销问题上是否积极应诉,其结果大不一样。我国应诉的企业,即使最后裁决倾销成立,其倾销幅度也仅为原来被指控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何况相当部分的反倾销调查根本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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